发布时间:2015-02-14 00:41:00 作者:佚名 来源:中新网 西安晚报 新京报 新华网 |
捡到的狗头金归属引争议 多数网民支持牧民先占先得
狗头金归属引争议
近日,新疆青河县一牧民意外捡到一块重7.85公斤左右的“狗头金”引发社会关注。对此,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文物局回应记者称,“我们看了,所捡物和文物不搭界,基本上可以确定不属于文物,只能说它是一种矿产品。”7日青河县组织联合调查组前往阿尕什敖包乡牧民家调查了解。
据了解,捡到这块“狗头金”的牧民生活并不富裕,这块金块被发现时几乎是裸露在地面上。据当地史志办工作人员称,这是迄今为止在新疆发现的最大一块狗头金。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所捡物品如果属于矿产或文物,则需要上缴国家。
关于发现狗头金的消息,引起网民热议,网络界一片哗然,网友评论跟帖不断被刷爆。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文物局就“牧民捡到狗头金”一事回应记者称,“我们看了,所捡物和文物不搭界,基本上可以确定不属于文物,只能说它是一种矿产品。”该工作人员还表示,所捡物属于比较重要和稀奇罕见的矿产品,比较贵重,是不是金子需要矿产部门进一步确认。
7日,新疆青河县政府就关于牧民发现狗头金一事联合多部门进行商议,组织国土、矿产、公安等多部门联合调查组前往实地核实情况,将给网民公开回应。
据了解,此次调查的主要是,狗头金是不是真金,到底有多重,含金量、成分等多项数据,调查结果将全面回应网民关切。
新疆阿勒泰曾因盛产黄金名扬天下,至今民间还流传有“阿勒泰七十二条沟,沟沟都有黄金”的说法,而“阿勒泰”在蒙古语中本身就是“金子”的意思,曾有过大规模的采金历史。
归属争议:大多数网民力挺——牧民先占先得狗头金
新疆牧民捡到“狗头金”,牧民自然喜笑颜开,可有律师在网上棒喝一声,说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牧民如果不上缴,涉嫌侵占罪。不过随后又有法学教授站出来说,就法律规定来判断,狗头金应属个人所有。一时间,狗头金的归属问题,引发媒体与网民们的热议。
有首老歌唱道,有一个美丽的传说,精美的石头会唱歌,只要你懂得它的珍贵,山高路远也能获得。这不,牧民山高路远中捡到这块精美的“石头”,它能“给勤奋者以收获”“给善良者以欢乐”吗?更恰当点说,它能“给幸运者以财富”吗?从一些网站的帖子来看,大多数网民支持牧民先占先得,而非收归国有。
情: 夺走狗头金就是打破“美丽传说”
在争论中,狗头金显然成了情、理、法的一个载体。
从“情”的角度来说,可能谁心中都有一个“美丽的传说”,期盼某天不小心就捡了一个大宝贝,从此可以财务自由,不必再做房奴车奴孩奴。不偷不抢,不偷采私挖,走在荒山野岭里,捡到一块地表的纯天然的狗头金,就是这个美丽梦想的现实版,所以,从情感上来说,夺走这块狗头金,似乎就是夺走了自古以来人们心中的那个“梦”。
理: 狗头金收归国有是“与民争利”
从“理”的角度来说,个人之利虽然要服从国家之利,但国家之利不能建立在剥夺个人之利基础上。先秦时期就有“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的富民思想,藏富于民历来是强国之道。因此有论者认为狗头金收归国有,是“与民争利”,若放任这种观点横行,国家可将公民财产剥夺到一无所有。
法: 法律不应禁止公民“捡石头”
从“法”的角度来说,正如法学教授何兵指出的,这块狗头金既非“埋藏物”,也非“隐藏物”,一块石头也构不成“矿藏”,法律应该禁止公民私自采矿,但不应禁止公民“捡石头”。狗头金本质上还是一块石头,不能因为其市场价值,连偶然的拾得,都不受到法律保护。
归根到底,无论是情,是理,还是法,需要平衡的还是一个“利”字,是对“个人之利”的界定与分配的问题。国家当然需要保护特定资源,但在法律上应该对无主物的范围作出科学而明确的界定。像牧民路拾狗头金,老百姓普遍认同先占先得的原则,正因如此,一听说有律师说“要上缴国家”,就群情激愤。尊重约定俗成的社会习惯,尊重民情民意,不要动不动就收缴,这样才能达到个人之利与国家之利的和谐。
新疆青河县一牧民上周意外捡到重7.85公斤公斤左右的一块狗头黄金,这块黄金酷似中国地图。 朱新峰 摄
延伸阅读
金锭有价,狗头无价 ,“狗头金”切忌买椟还珠
狗头金是天然产出、质地不纯的、颗粒大而形态不规则块金。以其形似狗头,被称为狗头金。有的形似马蹄,人称马蹄金。
文物部门已经认定狗头金不是文物。但狗头金肯定是自然矿物,于是就可以从物权角度看问题。产权意义上的矿产资源,与具体地理位置的探矿权、采矿权分不开。捡得的狗头金,显然并非“探得”。
狗头金科研、收藏、观赏价值极高
横看成岭侧成峰,狗头马蹄各不同。看待“狗头金”要多视角。从矿物本源上看,也许更能说明问题。
首先这是黄金。颜色金黄、能够强烈反射太阳光辉,黄金同人类梦想狂想联系密切。数公斤黄金,本身就是一笔财富。然而“狗头金”的魅力,在于比单纯的金矿更贵重。这种财富之上的珍贵性,考验着我们的认识和管理水平。“狗头金”通常由自然金、石英和其他矿物集合体组成。以多面体等单晶,树枝状、叶片状自然金与石英共生或生在浅色基岩上的晶体,更加珍贵,作为大自然的杰作,其科研、收藏、观赏价值远超过金价。
同堆积于砂金矿中的自然金块不同,“狗头金”属于再生金。“狗头金”成因研究对解决金在表生条件下,伴机械迁移、沉积与溶液状态迁移、沉淀过程,有重要认识价值。
天然块金价值连城
美、澳、俄、巴西等“狗头金”大国,可以说金锭有价、狗头无价。有一定重量、结晶完整的金矿物晶体价格,比金矿石高出数倍乃至几十倍。但天然块金或“狗头金”综合价值,国人甚至黄金矿山工作人员都认识不足。价值连城的自然金矿物晶体被粉碎,按普通金价进入市场,令人扼腕。
各国都存在政府依法对国土资源的处置权问题。上世纪80年代,在亚马逊流域发现一块32公斤的天然金块,巴西政府奖励了110万美元。“狗头金”当金块处理,属于买椟还珠,管理责任缺失不容忽视。“挖金者忌言其多”,自古而然。如不充分认识“狗头金”的科学研究、文化收藏价值,各部门只想“夺金”,吝于补偿奖励,甚至有一种不合时宜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观念,既不利于普及“狗头金”保护意识,又会促使人们“碎之就地分红”,浪费价值连城的自然金矿物晶体资源。
价值估算 这块狗头金 到底值多少钱
据热心业内人士估算:目前,黄金价格为258.81元/克,如果将7.58公斤狗头金换算为7850克纯金,价格大约196万元。而狗头金一般要比相同重量的纯金更值钱,具体这块狗头金能值多少钱,还要看它的含金量,更要看实际成交价。
新疆岩矿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工作人员说,狗头金是天然产出的、质地不纯的、颗粒大而形态不规则的块金。由于尚未看到狗头金的实物,也不清楚其含金量的多少,所以尚不能估算出价格。(本组稿件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钱江晚报》等)
新京报插图/许英剑
非常评
一名新疆牧民捡到的狗头金连续几天被热烈讨论,不仅因为它重达7850克,够大,值钱,更因为它该归牧民还是国家所有,各方意见一度出现分歧。其实从头到尾都没有政府部门要把狗头金充公,但似乎人人都为牧民焦虑。最新消息是,牧民一家人“消失了”,具体原因尚不得而知。此次风波所折射的社会心态,以及背后的法律问题,都值得关注。
“狗头金焦虑”因产权界定不清
关键还是要明晰界定产权,并依法保护产权的有偿流转,不要让法律再凌空高蹈,却使真实的社会财富陷入“公地悲剧”和交易风险中。
新疆牧民捡到的“狗头金”,到底是否该归国家所有?2月10日,新华社发文认为:狗头金不属于《文物保护法》所规定的文物;牧民捡狗头金的行为,显然不属于《矿产资源法》所规定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新华社的报道倾向于认为,狗头金属于“无主物”,牧民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同时,新华社认为相关“法规细一些,非议才能少一些”,并提出“藏富于民”的建议。
这种说法已然面面俱到了。但,真的要实现“藏富于民”,法律还得大胆突破之前的旧框框,跨出一步。事实上,此事能引发全国的热议,其背后还是公众对产权保护的某种焦虑,这个大问题不能回避。
首先,说牧民对狗头金实现了“无主物的先占取得”,这个说法不是没问题的。因为“先占取得”不是中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只是民法学说。“先占取得”也一般只适用于一些价值并不大的动产案件中,能否适用到狗头金这种价值连城的物上,在法律界还是一个很微妙的话题。
事实上,当初《物权法》立法时,“无主物的先占取得”“善意取得”都遭到了一些上纲上线的批评,结合当时国企改革中比较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有人祭出了“一大二公”的大杀器,进而否定《物权法草案》对公民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进步意义。最终,“善意取得”涉险过关;而“先占取得”没能进入《物权法》。
就目前来说,虽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相当繁荣,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但涉及公有制——私有制关系、土地所有权、矿藏等自然资源归属等问题时,会或多或少受到计划经济条件下“一大二公”旧思想的羁绊,相关立法也有一定的滞后。
以现行的《矿产资源法》来说,还是1996年修订的,计划经济意味浓厚。该法明确“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只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这明显是歧视民营资本,形成对民资进入的“玻璃天花板”,而这正是之前国务院“新旧36条”等文件一直试图解决的问题。现实中,这就意味着:民营资本投资的矿山企业,容易遭遇“国进民退”的政治风险,进而导致民营矿企的经营短期化,不得不依附于权力。
一位网友说:“‘宝物’是全社会的资源,单纯地争执它到底姓‘公’还是姓‘私’往往没有意义”。
诚哉斯言!关键还是要明晰界定产权,并依法保护产权的有偿流转,不要让法律再凌空高蹈,却使真实的社会财富陷入“公地悲剧”和交易风险中。小到狗头金,大到矿山,小到“先占取得”重新进入《物权法》,大到《矿产资源法》能对社会资本公平开放,背后都是一个道理——清晰界定并保护产权。这方面,法律还得跨出一步。
□袁伊文(法律工作者)
“狗头金应归牧民”反映世道人心
人们认为,狗头金应归捡到者所有,是由于一种朴素的认知,无主之物先占取得就是一种传统的观念。
从网络跟帖看,多数民意认为它该归牧民所有——尤其是有人提出它应该归国家所有之后,这种分野更加激烈了。与其说人们更愿意它“归牧民所有”,还不如说人们更不愿意它“被国家收走”。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很多人不希望国家收走狗头金?坦率说不论它最终是谁的,都不会是我们的。可捡金故事太喜人了,君子成人之美乃普通心态。此外,谁能保证自己将来不会也捡这么一块呢?看来这并不是真的跟我们半毛钱关系都没有。
人们认为,狗头金应归捡到者所有,还是由于一种朴素的认知,无主之物先占取得就是一种传统的观念。比如,二十四孝中郭巨的孝心感动了上苍,于是他就发现了一罐金子。这金子大家都理所当然认为归郭巨所有。即便现在,大家对郭巨埋子奉母的做法不认可,却很少有人对郭巨得金提出质疑。
法学家许章润在《世道人心是法律的魂魄》中写道:“法律不是别的,就是世道人心的镜像,将人间世换形为可检索的条文,法律也是因着世道人心而存在的呀!”在狗头金的归属问题上,我们看到,无论是过去还是今天的世道人心普遍认为他该归牧民所有。
虽然如此,世道人心也不等于法律,但法律对世道人心应该有所回应。前些年发生过不少次个人捡到“无价之宝”却被迫无偿(或抵偿)缴公的案例。每次事后,舆论都同情拾东西的人,而以警惕之心看待相应的“公家”。正是因为每次法律都没有回应民心,这次狗头金一出,人们便反弹式地大声调保护起当事人,哪怕没有“公家”出来索要。也正因如此,当一个律师发表自己的“一家之言”认为狗头金应充公,却被舆论过度解读、反击。
不过事后经过法律专家的讨论,法律界的结论也是倾向于狗头金应归牧民所有,这可谓是皆大欢喜。
经此一役,但愿专家律师以后在坐而论法时,更多地考虑人心向背。不是让法律为人心让步,而是让法律与人心良性激荡,任何一个都不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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