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1-09 10:54:00 作者:杨宏生 来源:网络 |
2014年11月8日记者节,恰逢星期六,相信依然有不少记者在采访的路上。其实,我们每个记者都在路上,不是身在路上,就是心在路上,永远。
记者节纪念:谁敢践踏记者监督权?
文丨杨宏生
【本文来源于微信公号:记者杨宏生】
2014年11月8日,第15个记者节。
我们来关注记者监督权,聊聊当下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舆论监督”。
我们是谁?
我们是“党和人民的喉舌”。
且慢发笑,请继续看:
“我们党和国家的报纸、通讯社、广播、电视是党和人民的喉舌……”1995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舆论工作的若干意见》有如此表述。
2002年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胡.锦.涛指出,“我们的新闻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
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说,“要坚持党管媒体,坚持党管干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始终确保党和人民喉舌的性质。”
既然是“喉舌”,我们要干什么?宣传和监督。前者的主要手段是赞美,后者往往从批评开始。
这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一句经典的话:“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
记者的监督权是与生俱来的。还记得原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主编的《新闻记者培训教材2013》有这两道练习题吗?
新闻记者应该承担哪些基本社会责任?答案是:社会引导、意见沟通、舆论监督、传递信息。
我国记者的职务权利主要包括哪些?答案是:采访权、报道权、评论监督权。
可以看出,“监督”既是记者本应承担的基本社会责任,又属记者的职务权利。
说起“监督”,2014年的新闻圈异常不寻常。CCTV、21世纪……甚至还有媒体和记者面临被索赔1亿元巨额商誉损失的控告。
在当下,新闻媒体搞舆论监督的确如履薄冰。有媒体为规避风险,不得不中止采写和刊发监督类新闻。
这些媒体之所以谨慎,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搞正面宣传被指涉嫌有偿新闻,搞负面报道被指涉嫌敲诈勒索,即便根本不涉及钱物,又指责你报道失实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哪怕是一个标点符号错了,也算失实!”不过,相比侮辱、跟踪、殴打和扣押记者等极端行为,这还算是客气的。总之,有部分企业和职能部门想尽法子利用各种手段玩弄和打压媒体,侵犯舆论监督权。这种现象,不得不引起重视。
除了一些企业“防火、防盗、防记者”抵制舆论监督之外,还有一些官员在面对涉及官员的舆论监督事件时,不愿公开不敢公开,而习惯于用“正在调查”来搪塞。
企业防记者、官员不公开——这些抵制行为,让“舆论监督”似乎越来越难操作了。
我们究竟要不要继续搞舆论监督?
答案在这里:
既然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我们先来看看党的有关报告是怎么说的。
“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加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反对官僚主义,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1987年10月25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举行,这段话当时被写入题为《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报告。报告第一次出现“舆论监督”这个词汇。
1992年10月12日,党的十四大召开,江.泽.民作了题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 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的报告。报告指出:“重视传播媒介的舆论监督,逐步完善监督机制,使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
1997年9月12日,党的十五大召开,江作了题为《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 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报告。报告指出:“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2002年11月8日恰逢第3个记者节,党的十六大召开,江作了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报告,报告提出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2007年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召开,胡.锦.涛作了题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报告,报告提出要“发挥好舆论监督的作用”。仅仅是多了一个“好”字,但是对如何做好舆论监督提出了更高要求。
2012年11月8日恰逢第13个记者节,党的十八大召开,胡作了题为《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报告,报告提出要“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注意,这里首次出现了“加强”二字。
除了有关报告,党的其他有关条例、决定等也有涉及舆论监督。
比如,2003年12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颁布,“舆论监督”被作为一个专门的章节,明确规定“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坚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要“积极开展舆论监督”。
2009年,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
“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工作的重要作用”——2005年中央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该《意见》被认为是我党为加强舆论监督所制定的第一个专门性重要指导文件。
除了党的报告、条例、决定和意见等明确了舆论监督的地位和作用,我国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对舆论监督也给予了法理上的确认。比如,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赋予了人民群众舆论监督权。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规范中对“舆论监督”给予肯定。
再比如,《节约能源法》第九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价格法》第三十七条第2款规定,“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当然,还有其他法律也在法理上赋予媒体舆论监督权。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2005年中央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还指出,“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揭露和批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赃枉法等问题,推进依法治国。”这里涉及到“舆论监督”与“依法治国”的关系。而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可以看出,舆论监督的作用愈来愈重要。
2014年10月28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舆论监督”的描述是这样的:“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所以,我们需要继续前行,舆论监督不会被削弱,更不会停步。
国家始终支持我们的舆论监督权。
“部分单位及人员粗暴干涉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甚至出现殴打新闻记者、毁坏采访器材等恶性事件。”2007年记者节之前的10月31日,原新闻出版总署发出的《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表示,“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
2008年记者节前一天,原新闻出版总署专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再次重申“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合法的采访活动。”
原新闻出版总署2013年与广电总局整合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至今,在总局官方网站上的“通知公示”一栏中,仍能查询到前述两个《通知》。
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2010年,原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就“记者被网上通缉”一事发表看法称,支持记者进行正常合法的舆论监督。
同样是2010年,这一年的记者节前夕,原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副司长朱伟峰在一次座谈会上指出,新闻机构、新闻记者对涉及公共事务的合法采访,政府公职人员没有正当理由无权拒绝。
2011年6月27日,原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负责人重申:依照我国的法律和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媒体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我国政府从来不允许新闻当事部门、机构建立所谓的记者“黑名单”。
2012年全国两会期间,原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接受了媒体采访,对记者职业素养、采访受阻挠现象等做出回应。柳斌杰再次强调:“我们会依法维护记者的采访权益。”他表示,版署已经多次重申任何公职单位和公职人员不能阻挠记者采访活动,但现在发现还有这些现象。
2014年6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党组书记、副局长蒋建国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有人把我们提出的一些要求误读为不允许批评性报道。事实上我们历来坚决保护记者正当合法的采访权益,也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
有传言,当下舆论监督有收紧趋向。其实,这只是透过某些现象的猜测而已。事实情况是,国家一直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
即便是领导层换届,也改变不了舆论监督的一贯性和必然性。从前文可以看出,自党的十三大报告开始到十八大报告,均明确了舆论监督的作用。
此外,近8年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均提及了“舆论监督”或“人民监督”。比如2007年是“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2008年是“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2009年是“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2010年是“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2011年是“接受人民监督”;2012年是“加强行政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2013年是“坚持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2014年是“全面接受人民监督”。
比如,与大家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环境和食品问题,温.家.宝在任时强调了舆论监督作用。2004年7月21日,温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时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2011年9月27日,温在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加强舆论监督”。
在环境和食品问题上,本届政府依然重视舆论监督。2013年3月1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中外记者会上表示,污染状况、食品问题及其治理和处置效果,要公开、透明,让公众、媒体能够充分、有效地监督。
不管是旧版记者证还是新版记者证,都载明了这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为持本证进行采访的新闻工作者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
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习.近.平2009年在中央党校春季学期开学典礼时就曾这样指出。4年之后的2013年6月22日至25日,习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专门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指出,要加强问责,健全监督体系,发挥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作用,形成监督的强大合力。
“新媒体时代,躲避新闻媒体、逃避舆论监督是不可能。”2013年3月26日,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孟.建.柱在全国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讲话时说了这句话。
2013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今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不仅要为新闻媒体报道好法院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同时也要为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国家支持舆论监督,政策一直没有变,要为记者履行职责创造条件。”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原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如此强调。
曾经,《焦点访谈》、《东方时空》、《北京青年报》等等不少节目和传统媒体都有令人惊艳不已的表现。遗憾的是,由于市场整合和技术原因,一些媒体的舆论监督似乎变味了。市场整合的原因主要是转企改制、自负盈亏,技术的原因主要就是网络新媒体技术带来冲击。
有一点不可否认,不管是政策的变化还是科技的进步,舆论监督的本质属性都不会也不应该被削弱。
2014年5月份,白岩松在接受《南方周末》专访时指出,《焦点访谈》的舆论监督属性越来越弱了,最惨的一年里,《焦点访谈》只做不到60期舆论监督。
一方面是舆论监督属性变弱,一方面是利用监督寻租时有发生。这是事实,也是遗憾。
任何情况,媒体都不应该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这是底线,也是良心。
“一颗歪脖树,不能代表整片森林。”2014年9月12日,《人民日报》刊发的《守住底线,才有媒体公信》一文指出,绝大多数媒体及其从业人员,都能够严守职业道德底线,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既然绝大多数能够坚守底线和良心,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怀疑舆论监督。况且,依法治国离不开舆论监督。记者的舆论监督活动正是依法进行,无论是宪法还是其他专门法律都在法理上支持新闻媒体记者进行舆论监督。而且,“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
可是,为什么当下有些舆论监督变味了?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把握好规矩而直接跑偏。所谓“不以规矩,不成方圆”。
凡事都有规矩。那么,开展舆论监督的规矩又是什么?我认为,只要遵循这四个“有利于”即可:
一是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二是有利于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三是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
四是有利于弘扬正气,针砭时弊,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这四个“有利于”并非我的杜撰。它们被写入2005年中央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并被《意见》认为是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
显然,我们搞舆论监督并不是为了树威信、谋私利,也不是鸣不平、泄私愤。
“舆论监督是社会文明进步不可少的力量,一定要维护记者合法采访的权益,否则,社会正义就无法维护。”原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2010年8月10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记者只要反映的是真实事实,就应该受到保护。
记得同行白岩松说过这样一段话:
“如果我们都是正面报道的话,很多年之后,由于过多的正面报道,让一代又一代年轻人认为中国已经一切都OK了,危机感全部消失,最后这个国家衰落下来,今天的正面报道就是明天的负面报道。如果今天的负面报道都是建设性和推动这个民族和国家向前进的话,所有的负面报道都是正面报道。”
我想,这正是舆论监督的意义所在。
我们需要仰望星空,但不能学井底之蛙;
我们需要俯瞰大地,切不可当惊弓之鸟。
2014年11月8日记者节,恰逢星期六,相信依然有不少记者在采访的路上。
其实,我们每个记者都在路上,不是身在路上,就是心在路上,永远。
(责编:大经贸网www.da88.net采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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