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8-13 13:20:00 作者:柳清 洪波 来源:大经贸网 |
巴塞尔协议及其发展变化
作者:柳清 洪波
在近20年中,国际现代商业银行发展有公认的三大进步:第一个进步是关于资本的理论,其中包括对资本充足率、经济资本以及资本覆盖风险的理论;第二个进步是由商业银行的内部特性所派生出来的风险计量技术的进步,主要是指风险计量逐渐从定性分析发展到了全面的定量分析;第三个进步是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体制正向着扁平化、专业化和系统化的方向发展。其中,前两项进步都与巴塞尔协议有关系。随着中国金融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内金融市场、金融监管、金融政策等逐步与国际接轨,经济资本管理正从一个看似遥远的理论话题,日益成为摆在中国商业银行面前的现实课题。
一、巴塞尔协议和资本充足率
巴塞尔协议产生的背景是上世纪80年代世界银行业发生的几次严重危机。第一次主要由拉美金融危机引发。70年代末,美国等西方国家银行对拉美国家和波兰等东欧国家的企业提供了大量的境外贷款,当时这些银行曾对贷款前景抱有良好的预期,但是由于贷款控制不当,当拉美金融危机发生后,直接引起了美国银行业一轮剧烈重组,很多银行由此破产倒闭。第二次主要是美国储蓄与信贷协会危机。该协会主要从事按揭贷款业务,80年代初,美国经济高速发展,由于收益预期很好,许多协会对白领阶层、中产阶级提供了大量的按揭贷款,而协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靠高息存款支撑。但到了里根政府后期的时候,美国经济出现衰退,收益的预期下降,高成本的存款不能支撑,其直接后果是当时有1000多家银行倒闭,储蓄与信贷协会几乎崩溃。这场金融风波的主要教训就在于贷款失控,银行的风险被一些经济繁荣的假象所掩盖。第三次主要是北欧国家银行危机。这次危机从挪威开始,主要是该国的许多银行过度扩张贷款,风险准备又不足,先是一些小的银行出现风险,其后迅速扩散到大银行,并蔓延到瑞典、芬兰、丹麦等国家的银行,其结果是北欧四国的大部分银行都被政府接管。
这些接连发生的危机促使银行界开始思考一个问题: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是不是可以无限制地扩张?在此背景下,巴塞尔协议应运而生。1987年,美联储和英格兰银行联合向巴塞尔清算委员会提出要在世界上建立共同的资本体系,目的就是要限制在资本不足的情况下银行规模的过度扩张。西方十国的中央银行经过多轮谈判,终于在1988年达成了巴塞尔协议。这个协议的初衷就是为了制定一个共同的资本准则,该准则的关键就是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当时的协议主要是由西方十国集团的活跃银行首先执行,并没有要求所有国家的全体银行都遵守。但是,由于西方十国的影响,以及这些活跃银行在国际银行业的地位,因此在1988年协议执行的10多年中,协议的影响逐渐波及到了全世界100多个国家,许多国家目前都已按照协议执行。1988年资本协议实施以后,确实对银行贷款不受约束的非理性扩张起到了极大的制约作用。
二、经济资本───对风险的计量
现代银行在经营中面临各种风险,而风险的直接后果就是可能产生各种损失。对风险的认识,实质上就是对损失的认识。现代银行风险管理理论中,把损失分为三类,即预期损失、非预期损失和异常损失。现代风险理论都和这三种损失的分类相联系,不了解这三种损失,就不能理解现代银行的资本、风险等概念。
关于这三种损失,可以举一个形象的例子。假定一家银行对一类既定信用级别的企业,如A级企业,每年发放100笔贷款。在正常年份,每年有1笔违约,那么就把这笔违约所产生的损失叫做预期损失。而在经济不景气的时候,上述贷款可能出现10笔违约,较正常年份多出9笔,这9笔违约所产生的损失就叫做非预期损失。
非预期损失不是一个固定的正常值,而是一个波动值。还有一种特殊的损失,如"9.11"事件导致在世贸中心办公的企业大量破产,银行因此有50笔贷款出现违约,较不景气时期又多出40笔,多出的这部分违约贷款所造成的损失,就是异常损失。
对于异常损失,银行是不可能拿资本作准备的。银行的损失可看做一个正态分布,它的尾部是很长的。也就是说,异常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非常小,但一旦出现,金额又非常的大。在这种情况下,如要把任何可能出现的风险都覆盖,意味着银行发放多少贷款,就必须拿多少的资本金作风险准备,这是不可能做到的。对于异常损失,银行往往采用压力测试的办法,通过情景分析模拟出在最坏年份可能出现的情况,并据以设定应急性政策。总而言之,异常损失是一个非常小的概率事件,没有办法以资本金来作准备,而是以其他办法来管理。银行大量发生的是预期和非预期损失。
预期损失是一个固定的量。以图形来表现,可能是一条横线,一个均值。比如,对于信用风险可以客户的违约概率乘以违约损失率,再乘以风险敞口来将其量化。违约损失率和风险敞口属于债项评级的范畴,在巴塞尔新协议中,债项评级是高级内部评级法所必须的,目前世界上仅有少数几家大银行可以做到。通过这样一个公式,就可以把预期损失具体地量化出来。比如,穆迪和标普公司通过大量科学的模型验证,得出BBB级企业的违约概率是9‰到1.2%,笼统地说就是1%左右。现代银行风险管理理论都是将不同类企业每年按违约概率来统计管理的。一定信用级别的企业,每年的损失概率大体是固定的。总之,关于预期损失,最重要的特点有三个:第一,预期损失是可以量化的;第二,预期损失是一个常量;第三,预期损失要直接列支成本,直接从收益当中减除,如发放一笔贷款正常情况下必须提拨备,拨备的过程就是增加成本。
非预期损失就是超过预期损失的那部分潜在损失,它具有波动性,是一个变动的量。由于不知道它会不会发生,因此无法列作当期成本,而必须以资本来做准备,也可以称之为资本覆盖。所谓覆盖,是经济资本的概念,也是虚拟资本的概念,但是当非预期损失发生后,就需要通过实际冲减相应资本的方式来弥补,就转化为会计资本的概念,即实际资本量的概念。
三、深化对资本约束的认识
一是对规模扩张有限性的认识。由于银行的资本是有限的,能够据以覆盖的风险资产数量也是有限的,而风险资产是伴随着业务的发生而发生的,由此产生的必然结果就是:银行规模的扩张也是有限的。但是,长期以来,在没有资本概念和资本约束的条件下,银行业内外评价一家银行和银行的经营管理者基本上是以规模的增长为标准的,一些银行的管理者甚至认为中国的银行没有资本照样可以发展。在这样的舆论氛围和惯性思维下,国内银行业步入了片面求大的歧途,高息揽存、通过循环开具承兑汇票虚增存款、不计风险和成本放贷等在西方商业银行看来不可思议的经营行为,在国内银行中却屡见不鲜。因此,中国商业银行首先要对规模有清醒的认识:规模的增加必须以效益的同步甚至更快增长为前提,这才是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的准则。
二是对资本覆盖风险要求的认识。资本必须覆盖风险,是指风险资本必须覆盖风险资产,也就是资本必须和可能产生的风险建立某种联系。一方面资本的有限性决定了规模的有限性,另一方面有限性丝毫不排斥个体的差异性、能动性,在资产配置好、管理水平高的银行中,有限的资本可以支撑相对多的规模。一家银行,只要从事业务经营,就一定面临潜在的风险,银行的资本必须和这种风险建立一定联系。上个世纪80年代前后,西方银行发生的三次危机主要原因就在于这种联系还没有建立。发展到今天,人们已经普遍认识到,银行既是经营风险的企业,也是制造风险的企业,银行必须对可能承担的风险建立最后的准备。通过经济资本(风险资本)的主动分配和调节,达到引导银行各业务线的合理扩张与收缩,以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办法》的颁布,进一步要求商业银行以资本金的增长约束资产规模的扩张,实现经营规模增长模式由资金制约向资本制约的转变,建立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业务增长模式和资源配置方式,实现速度、效益、风险相协调的发展。中国商业银行迫切需要引进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努力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同时不断优化资产结构,努力提高债券、票据等低风险权重的资产占比,改变过度依赖存贷款利差收入的单一盈利模式。
一、早期的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Herstatt银行和富兰克林银行倒闭的第二年,即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这个协议极为简单,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这个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比如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和监督权力,分行、子行和合资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活动及其头寸各由哪方负责等,由此体现“监督必须充分”的监管原则。两个巴塞尔协议因此也就没有实质性差异:总体思路都是“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
缺陷:两者对清偿能力等监管内容都只提出了抽象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各国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都是各自为战、自成体系,充分监管的原则也就无从体现。
二、巴塞尔协议Ⅰ
巴塞尔协议的实质性进步体现在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简称《巴塞尔报告》)。该报告主要有四部分内容:1.资本的分类;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3.1992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排;4.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体现协议核心思想的是前两项。首先是资本的分类,也就是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对各类资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地界定。其次是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报告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
《巴塞尔报告》反映出报告制定者监管思想的根本转变:首先是监管视角从银行体外转向银行体内;其次,监管重心从母国与东道国监管责权的分配转移到对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控;第三,注重资本金监管机制的建设。资本金监管的生命力在于它突破了单纯追求资本金数量规模的限制,建立了资本与风险两位一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机制。这表明报告的制定者真正认识到资本是防范风险、弥补风险损失的防线,因而必须将其与风险的载体(即资产)有机相联。
三、巴塞尔协议Ⅰ的完善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国际化浪潮的涌动,金融领域的竞争尤其是跨国银行间的竞争日趋激烈,金融创新日新月异使银行业务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银行经营的国内、国际环境及经营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银行规避管制的水平和能力也大为提高。这使1988年制定的《巴塞尔报告》难以解决银行实践中出现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应对这些挑战,巴塞尔委员会对报告进行了长时期、大面积的修改与补充。
第一,1991年11月,在认识到准备金对银行经营的重要性及其在不同条件下的性质差异后,重新详细定义了可计入银行资本用以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普通准备金与坏帐准备金,以确保用于弥补未来不确定损失的准备金计入附属资本,而将那些用于弥补已确认损失的准备金排除在外。
第二,初步认识到除OECD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存在国别风险之外,OECD成员国之间同样也存在国别风险,因而一改《巴塞尔报告》中对所有经合组织成员国均确定零主权风险权重这一极其简单化的衡量方法,于1994年6月重新规定对OECD成员国资产的风险权重,并调低了墨西哥、土耳其、韩国等国家的信用等级。
第三,作为金融快速国际化的反映,开始提升对市场风险的认识。巴塞尔委员会在1995年4月对银行某些表外业务的风险权重进行了调整,并在1996年1月推出《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该规定认识到,市场风险是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表内外头寸损失的风险,包括交易帐户中受到利率影响的各类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银行的外汇风险和商品(如贵金属等)风险,它们同样需要计提资本金来进行约束。
第四,1997年7月全面爆发的东南亚金融风暴更是引发了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风险的全面而深入的思考。人们看到,金融业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等单一风险的问题,而是由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外加操作风险互相交织、共同作用造成的。1997年9月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表明巴塞尔委员会已经确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该文件共提出涉及到银行监管7个方面的25条核心原则。尽管这个文件主要解决监管原则问题,未能提出更具操作性的监管办法和完整的计量模型,但它为此后巴塞尔协议的完善提供了一个具有实质性意义的监管框架。新协议所重头推出并具有开创性内容的三大支柱都在《核心原则》中形成了雏形。
一、巴塞尔协议Ⅱ公布
巴塞尔委员会彻底修改资本协议的工作是从1998年开始的。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以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点的新资本监管框架草案第一稿,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IS)公布了最新的“巴赛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决定于2006年在十国集团实施。新资本协议将最低资本要求(自我约束)、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外部监管约束)和信息披露(引入市场约束)有机结合在一起,称之为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二、新协议的变化
与1988年资本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更广、更复杂。这是因为新协议力求把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力求反映银行风险管理、监管实践的最新变化,并为尽量为发展水平不同的银行业和银行监管体系提供多项选择办法。
(一)三大支柱的新内容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资本协议提出了两种处理信用风险办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标准法以1988年资本协议为基础,采用外部评级机构确定风险权重,使用对象是复杂程度不高的银行。采用外部评级机构,应该说比原来以经合组织国家为界限的分类办法更客观、更能反映实际风险水平。但对包括中国在内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使用该法的客观条件并不存在。发展中国家国内的评级公司数量很少,也难以达到国际认可的标准;已获得评级的银行和企业数量有限;评级的成本较高,评出的结果也不一定客观可靠。若硬套标准法的规定,绝大多数企业的评级将低于BBB,风险权重为100%,甚至是150%(BB-以下的企业)。企业不会有参加评级的积极性,因为未评级企业的风险权重也不过是100%。此外,由于风险权重的提高和引入了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采用这种方法自然会普遍提高银行的资本水平。
将内部评级法用于资本监管是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该方法继承了1996年市场风险补充协议的创新之处,允许使用自己内部的计量数据确定资本要求。内部评级法有初级法和高级法两种形式。初级法仅要求银行计算出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其它风险要素值由监管部门确定;高级法则允许银行使用多项自己计算的风险要素值。为推广使用内部评级法,巴塞尔委员会为采用该法的银行从2004年起安排了3年的过渡期。类似的,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具体包括: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原则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原则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管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换银行帐薄利率风险的处理。
新协议监管理念的精髓之一是确立激励相容的理念。所谓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强调的是金融监管不能仅仅从监管的目标出发设置监管措施,而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将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的范畴,引导这两种力量来支持监管目标的实现。
第三支柱──市场纪律。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委员会建议,复杂的国际活跃银行要全面公开披露核心及补充信息,不经常披露信息的银行要公开解释其政策,委员会鼓励利用电子等手段提供的机会,多渠道的披露信息。
(二)操作风险计量特点
新巴塞尔协议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在明确三大支柱的同时,在“最低资本金要求”这一支柱中,独立提出了操作风险的概念,并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一起,共同构成银行风险资本的计量和监管框架。
操作风险常用度量方法有基本指标法(basic indicator approach)、标准法(Standardized Approach)和高级衡量法(Advanced Measurement Approach)。基本指标法和标准法这两种方法不具有风险敏感性,因为操作风险资本金只与收入相关。操作风险和收入存在悖论,当操作风险发生时风险值应该越大,而采用两种方法当操作风险发生时收入越少,计算的操作风险资本金越少,不合理。且计算比较简单,没有考虑到风险的分散化,另外“一刀切”做法,不甚合理。
虽然巴塞尔新协议允许银行开发适合自己的高级计量法,但没有提供具体方法,是操作风险度量研究的领域。常用的高级计量法有:内部计量法(Internal Measurement Approach)、损失分布法(Loss Distribution Approach)、极值方法(Extreme Value Approach)。
内部计量法的优点:银行可以使用自身的损失数据来计算监管资本,监管资本与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和损失特征密切相关,计算更有针对性,更为准确。但缺点:假设期望损失和非预期损失关系稳定,不符合实际。假设各种风险组合之间线性相关,没有考虑各种业务之间的相关性,有夸大操作风险的倾向。损失分布法应用困难:建模比较复杂,对数据要求很高。操作风险事件的特点一般是低频率,高损失,数据在操作风险管理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缺陷是没有足够的数据,内部数据太少,外部数据不具代表性,各个银行业务之间相关性不一定很强。极值理论有很好的理论基础,即超过阈值的数据与阈值的差服从广义Pareto分布,而且广义Pareto分布是厚尾分布,能够比较好的描述数据厚尾现象,其理论难点在于阈值的确定和数据的限制。
一、巴塞尔协议Ⅲ公布
二、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变化
(一)更严格的资本金要求。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尽管在最初的巴塞尔协议中已经涉及了资本监管方面的要求,但由于存在缺乏全球统一监管调整标准、监管科目与会计报表科目不匹配等问题,导致银行业很多机构不能充分化解相关风险和信贷损失,也使得资本监管工作遇到很多问题,因此,新协议要求将核心一级资本(普通股和利润留存)充足率由2%提高到4.5%;核心资本充足率由4%提高到6%;包含附属资本在内的资本充足率维持在8%。同时,对于上述监管标准的进程也做了初步的安排。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
(二)设定资本留存缓冲比例。巴塞尔委员会吸取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的教训,为了进一步防范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爆发,保证商业银行在金融和经济危机时期能够有效避免重大损失,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如果商业银行的资本留存缓冲比率达不到该要求,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等。这一机制可以防止一些银行在资本头寸恶化时也肆意发放资金和高红利的情况。这项规定将于2016年1月起适用,并于2019年1月开始生效。
(三)提出了逆周期监管的缓冲资本要求。银行监管当局可以根据对经济周期的判断,以及对单个银行运行状况的评估,要求商业银行增持缓冲资本,规模为风险资本的0%~2.5%,全部需要以核心一级资本形式持有。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建议,缓冲资本要求从2016年开始实施,每年增加0.625%,到
(四)加强流动性监管。此次金融危机给全球银行业监管者的一大警示就是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监管,但至今全球范围内没有统一的流动性标准。因此,巴塞尔协议Ⅲ试图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指标。
第一个监管指标是流动性覆盖率(LCR),衡量在设定的严重压力情景下,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否充分满足短期(一个月)流动性需要,其目的是提高机构抵御短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该指标是建立在传统的流动性:“覆盖率”方法基础之上的,协议规定,流动性覆盖率的标准是不低于100%(即高流动性资产至少应该等于估算的资金净流出量)。
≥100%
第二个监管指标是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用于度量银行较长期限内可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对其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支持能力。该指标为银行可用的稳定资金与所需的稳定之比,比率必须大于100%。“稳定资金”是指在持续存在的压力情景下,在1年内能够保证稳定的权益类和负债类资金来源。
>100%
(五)在风险资本框架之外引入杠杆率监管指标。新协议规定了最低3%的权益资产比指标,以控制银行的杠杆融资规模。但是,由于银行经营模式的不同,杠杆率指标与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之间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建议从
小结:通过巴Ⅲ可以看出,国际资本监管趋势正在朝着动态化、合理化和长效化方面发展。目前一些国际大型商业银行在强大的信息系统支持下,通过每日风险资产的变化情况,就能及时测算出资本率的变化,并不断修正风险资产增长速度,预测短、中、长期资本充足率,从而根据资本充足率变化提前规划好资本补充方案。在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下,金融监管不再是替代市场,而是强化金融机构微观基础的手段,金融监管并不要在某些范围内取代市场机制,而只是从特有的角度介入金融运行,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高效运行。巴Ⅱ不仅强调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约束,还补充强调了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以及通过信息披露引入市场约束,三者共同形成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巴Ⅱ强调如何计量风险资产,而巴Ⅲ则更加强调对资本尤其是核心资本的计量,诸多条款的核心要求便是增加资本,提高资本的充足率。巴Ⅲ不仅对资本充足率等指标的监管要求有所提高,还对流动性风险和“顺周期效应”等在巴Ⅱ中尚未涉及的风险层面进行了探讨。所有这些改进,都是朝着提高银行业经营稳定性的目标进行的。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为了满足外部金融市场以及巴赛尔协议不断提出的新要求,就必须持续提高对资金、资产以及资本的管理水平,以防范各种潜在风险,从而在促进实体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自身价值最大化。
(作者:柳清 洪波13906483077 13589278861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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