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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要赔偿,飞机都敢拦,可说明什么?

发布时间:2012-04-13 11:31:00    作者:林小明    来源:新华网 华西都市报

    411,上海浦东机场20余名旅客冲入跑道逼停飞机。对此,有律师表示此风不可长,擅闯跑道危害公共安全应受罚。(412东方早报》)

  拦飞机这样的过激举动,不言而喻相当不妥。因此根据相应过错,给予适格处罚,也就成了应为之事。这其中的道理,或许连小孩都会明白。所以,律师基于法理给出的说法,就沦为了正确的废话。以律师说法出现,不外乎要增加权威性,以身份来彰显严肃。只是,这种仅从点上出发的义正词严,却让人觉得很搞笑:无非就是助拳的表演。

  真理有时越辩越明,但有时却无法抵达真相。因此,要探讨拦飞机这事,还得让事件回到其本身,在全面了解的语境下,各方才可能在同一平台上,进行理性而负责的争论,即便背后隐藏着错综的利益博弈。也就是说,凡事不能孤立看待,更不能只在点上漂浮,而应在面上予以权衡。试想,倘若乘客若非被逼无奈,谁会如此明知故犯?

  谈判更多的是互相妥协的艺术。当投诉与求偿管道淤塞,当面对强势不对称的话语权时,乘客是否还有可供选择的路径,来确保自身权益免遭轻视?答案可能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但不争的事实是,处于彼时彼境下的这些当事人,已没有选择余地。或者说,他们认为唯一的途径就是拦飞机。这种危险举动,更多是无奈的被迫行为。

  在这次没有赢家的拦飞机事件中,乘客需警醒的是:冲动是魔鬼;需庆幸的是:没有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而航空公司则更应反省:自恃的傲慢并非服务业应有的态度;更该修改和明示的是,在造成乘客时间和精神,甚至金钱损耗时,该怎样及时协调及赔偿,是否做到“先说断,后不乱”?当然,机场存在的管理失序,也难洗脱嫌疑。

  经验和教训都曾告诉人们,管理像大禹治水,疏导胜于封堵。倘以自恃的强势,对遭遇损害的乘客进行强力压服,或漠然待之的方式,毫无疑问将激发事态向失控方向发展。乘客购买了机票,也就签订了事实上的合约,当遭遇损害时,并非轻飘飘的“不可抗力因素”的免责条款,就能抚慰其心中的不公感。

  这次乘客拦飞机,其实更像在倒逼航空公司必须有所行动,修正和完善合约条款,对可能出现的状况及赔偿进行明示。乘客的行为,更多的不是在争取赔偿,而是寻求合理与公正。而这,正是这次事件中所缺乏,甚至被忽视的关键。

(林小明 原题:“拦飞机”倒逼赔偿应明示)

 

 

 

 

(责编:大经贸网www.da88.net采编中心)

 

 

“不闹不解决”的航空维权不正常

20120413 08:59:38
来源: 新京报

新华微博

  拦截飞机维权方式,于己于人都不正常,应该反对;航空公司不妥善安置被延误的乘客、不及时回应乘客的合理诉求,也不能“免责”。

  据《新京报》昨日报道,411日中午,20余名愤怒的旅客在浦东机场跑道的滑行道道口,逼停了一架刚刚降落的艾提哈德航空公司航班。这些乘客是10日因天气原因滞留在浦东机场,因不满机场方面在解释和赔偿方面的工作,而采取了这种比较危险的维权方式。

  这是航空领域又一次典型的“不闹不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案例。这群旅客在航班出现问题时,不仅长达数小时得不到妥善安置,甚至还被锁在登机口门外淋雨半个小时,有旅客因此着凉而发病。当他们采取了严重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冲上滑行道后,不仅不到5分钟就得到了安抚,而且还每人获得了1000元的赔偿。

  在媒体采访中,也有其他旅客认为这些旅客害人害己,有专家认为“应该依法惩处”。的确,这些旅客所采取的维权方式,不仅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还威胁到其他旅客的生命安全。对类似危险行为,无论是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有相应的条款。不管这些旅客是否得到了惩罚,但这样的维权方式,应该反对。

  但问题在于,公正不应该是选择性的,严惩这些旅客的前提,是航空公司长达数小时的不作为和对消费者的怠慢也要得到严惩。因天气原因造成延误,航空公司免责。但不妥善安置被延误的乘客、不及时回应乘客的合理诉求,是否也“免责”呢?

  有数据显示,2010年国内各主要航空公司计划航班188.8万班次,其中不正常航班45.7万班次。面对这样海量的事件,仅有《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作为参考,其中能得到赔偿,还需要“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如此严苛的赔偿条件,加上航空公司方面的绝对强势和航空领域的专业性,旅客遇到延误往往只能吃哑巴亏。

  在没有合理的程序和规则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博弈双方只能以丛林法则决胜负,敢于摆狠的一方,最终获得最大的利益。这一次,即便这些旅客得到了处罚,依然是丛林法则的胜利,只是一方借助貌似合法的手段解决了不合理问题中的弱势方。

  江苏省律协对航班延误纠纷所做的调查显示,乘客的诉求主要有4方面:一是告知延误真实情况;二是更换航班或退票;三是提供餐饮、茶点、休息等服务;四是赔偿。其中前两者如果满足,后两者并不重要。

  发生在浦东机场的这一事件,正是各种随意的处置和不人性的安排,让怒火最终爆发。因此,面对航班延误事件,除了“赔偿指导意见”之外,出台更细致的处置规定,比如对航班延误的解释如果不及时、不清楚时,该如何追责,该如何保证乘客有畅通的维权渠道等。

  浦东机场事件无疑是近年来航班延误维权事件中比较极端的事件之一,也是旅客在无规可循情况下,闹事升级的案例之一。如果继续忽视建立航空维权的基本规则,依靠“不闹不解决”的侥幸心理,丛林规则的蔓延只是时间积累的问题。而在彼时才开始建立权利的规则,恐怕为时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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